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
2004-09-24 00:00

  1.基本概念:

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,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。

  2.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。

  中国《国籍法》规定:(1)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(2)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外国,具有中国国籍;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,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,不具有中国国籍。(3)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,即丧失中国国籍。(4)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,即取得中国国籍;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

  3.华侨/外籍华人/台胞

  华侨:指定居国外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人。中国政府一如既往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,鼓励和赞成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居住国国籍。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就是外国公民,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。对保留中国国籍的,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,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,团结互助,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。

  外籍华人:指原是华侨,后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及其后裔。

  台胞:指居住台湾的各族同胞和离台到岛外定居、工作、求学、经商及台当局派往岛外的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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